对我国渔业船舶检验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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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9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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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我国渔业船舶检验的法律制度的研究"(0245)


Discussion on inspecting system of Chinese fishing vess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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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新修订的《渔业法》已于2000年12月1日开始施行。新《渔业法》第26条明确规定:“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1]为了加快《渔业法》配套法规的制定,完善渔业法律法规,保障渔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水域环境污染,我国迫切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渔业船舶检验体系来进一步加强渔业船舶法定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1 背景1.1 船舶检验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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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魏韵卿,黄硕琳.对我国渔业船舶检验制度的思考[J].上海海洋大学学报,2003,(1):92-96.
. Discussion on inspecting system of Chinese fishing vessels[J]. Journal of Shanghai Ocean University,2003,(1):9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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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后修改日期:200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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