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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的发展,需要我们重新认识公有制为主体的问题。笔者在文章中认为: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不是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公有制为主体,不能简单理解为国有制为主体,且公有制的性质不变,但形式可以改变;以公有制为主体,是就全国和整个国民经济而言的;以公有制为主体,不仅要看“数量”,更要看“质量”;以公有制为主体,不仅是指以实物形态出现的公有制资产,而且包含以货币资金形态出现的公有制资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的融合,是必然趋势。
郑黎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看待公有制主体地位问题[J].上海海洋大学学报,1994,(4):224-227..[J]. Journal of Shanghai Ocean University,1994,(4):224-227.